太平如意卡(2001)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特色
保费低廉,保障全面,投保范围更广。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A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继续承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延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除外)止。
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B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按住院的天数每天补贴人民币100元。无论投保份数多少,每天补贴金额均以人民币100元为限。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继续承担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延至被保险人出院(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除外)止。
累计保险金额
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责任终止;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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