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
保险,可是如果消费者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难以自行对自身保险需求进行科学分析,将有可能陷入过度投保的误区,因此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知道一些保险知识,了解一些投保技巧,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量入为出,不要超出家庭缴费能力
目前市场上的
人身保险产品种类很多,既有突出保障作用的意外险、健康险等传统产品,也有突出理财功能的分红险、万能险、投资险等新型产品。各种类型的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代理人、银行柜台等不同销售渠道走进消费者的生活,往往使人眼花缭乱。
此时,一方面许多消费者更多根据个人主观喜好而非客观需求进行投保判断,导致保险结构不合理;另一方面个别消费者投保随意性较强,往往今天买一种、明天买一种,没有养成对自己保单进行定期统合检视的习惯,导致年缴保费额度超出家庭缴费能力,不得不承担退保损失。
保险受益人“指定”优于“法定”
在《
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八条中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据此而言,如果投保时,这些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就可以作为保险受益的对象进行指定,也就是所谓的“指定”。而对于所谓的“法定”,就是没有进行受益人的“指定”,而将“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
而对于“指定”和“法定”,如果受益人是“指定”的,最终被保险人一旦死亡,“指定”的受益人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而如果是“法定”,情况就不同了。
若是“法定”,如果被保险人生前负有一定的债务,人身保险身故金首先是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剩余的金额部分才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所以说,对于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受益人最好是“指定”,而非“法定”,如果是“指定”,受益人就可以得到保险赔偿,而“法定”就不见的了,而且可能还会引发不少的“纠纷”。在此,笔者提醒投保人在签署保单时,最好明确写明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就会认为受益人为“法定”。保险受益人“指定”优于“法定”。
受益人变更履行手续才有效
变更受益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按有关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就属于无效。在投保后,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一旦发生了变化,如果想要变更受益人,就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只有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在保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之后,才会产生变更效力,否则,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再做其他努力都是无效的,当然在法律上也是不会受到保护的。当然,还有一定值得提醒投保人,如果投保人自己想要变更受益人,必须要经被保险人同意,只有被保险人同意,才能够变更受益人。
人身保险谨防误区:视投保回报率有多高来决定购买与否
冲着险种的投资回报或分红水平而购买保险是不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购买保险产品应建立正确认识,应为满足自己对风险保障的需求而不仅仅为了投资回报率及分红水平高低而购买;应该根据自己对养老、疾病、子女成长、生存、死亡、伤残等方面的风险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人身保险。
投资回报率及分红水平高低与持有保单时间长短、市场环境、经济环境、公司经营状况等诸多客观因素都有关系。投保者应始终把享有风险保障作为持有保险的根本目的,尤其不要因为投资回报率及分红水平没有达到预期而退保,从而使自己受到不必要的退保损失。
在此要提醒的是:人身保险规划不要追求“一步到位”,消费者首先应分清各类保险产品的功能差异,按照科学的需求顺序在不同时期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所谓“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消费者应依据家庭收入状况判断各阶段年缴保费的总额度,通常使年缴总保费占家庭年收入的10%~15%为宜,建议最高不超过20%。
慧择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了解一些保险知识,比如保险受益人“指定”优于“法定”、受益人变更履行手续才有效等,除此之外在购买保险时还要量入为出,不要超出家庭缴费能力,也不要视投保回报率有多高来决定购买与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