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海南省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更新时间:2015-07-11 15:26
  【摘要】海南省人社厅近日发布《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表示参加医保的人员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这一举措将有效地减轻慢性病患者长期在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负担。

  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血友病;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糖尿病;结核病;肝硬化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肺心病、冠心病);肾病综合征;癫痫症;性早熟等30种疾病。

  据介绍,参保人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须符合规定。初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填写《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并附本人近6个月内在二级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限本专科疾病)的检查报告、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根据病情需要,参保人可同时申请两种门诊特殊病种。患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应按所患主要疾病顺序填报。参保人连续中断治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如需继续治疗,须由其就诊的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认定标准中列举的相关检查报告和情况说明。连续中断治疗一年以上的,须重新申请认定。

  慧择提示:海南省的参保人员在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时要了解自己所患疾病是否符合规定可报销范围内的,并且需要提醒的是,办理初次申请的参保人要带齐相关资料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