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投保人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购买了
人身意外保险,在填写保单时,
保险受益人一栏忘填了,内容是空白的,面对你这样的情况,如果发生了意外,该如何进行
索赔呢?
2002年,郐女士为儿子赵福义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图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了人身意外保险及附加险。2003年,赵因一氧化碳中毒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赔付死亡保险金5万元,但由于其
保险单受益人一栏空白,郐女士和赵的养女赵阳(化名)因为死亡保险金的归属问题发生了纠纷,法院三次审理,保险金至今未付。
老母交纳保险金受益人空白
家住安图的赵福义1991年与妻子离婚。2002年8月17日,郐女士和儿子一起来到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艾某为儿子保了人身意外险和附加险,郐女士交纳了100元保费,保险单由艾某代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为赵福义,但受益人一栏空白。
意外死亡保险公司理赔五万元
2003年2月19日,赵福义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郐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3月10日,保险公司同意赔付死亡保险金5万元。就在郐女士接到通知准备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告诉她,她儿子前妻领着养女赵阳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分理赔金,由于产生纠纷,保险公司停止支付保险金。
老太状告保险公司法院判决共同受偿
2003年7月,郐女士以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将保险公司诉至安图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1月16日,安图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的合同有效,保险金5万元由郐女士和赵阳共同受偿。
郐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延边州法院,州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4年12月1日,安图县法院经过二次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郐女士和赵阳就各自的继承份额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下,停止保险金的给付并无不当,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再次驳回郐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对于这次审理的结果,郐女士表示坚持上诉。
儿子养女把老太告法院判决其享有继承权
在郐女士与保险公司打官司期间,2004年8月,赵阳将郐女士告上法庭,以养女身份要求继承保险公司理赔款5万元中的一半。安图县法院审理认为:1989年,赵福义夫妇因不能生育,双方商议领养了赵阳,以赵福义的姓氏登记,后1991年,赵福义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赵阳归母亲抚养,赵福义每月负担25元抚养费直至赵阳独立生活为止,赵福义在死前没有解除与赵阳之间的收养关系。10月21日,安图县法院一审判决:赵阳对养父赵福义的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但因保险金还没有给付,不支持赵阳要求继承“遗产”2.5万元的请求。
很多人保险时都不填受益人
16日,保险公司的汪经理告诉笔者,公司自1984年成立以来,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很多人在保险的时候都不填写受益人,但是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随时补填或更改受益人,这次因为受益人空白引发保险金纠纷还是第一次。
慧择提示: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很多人在保险的时候都不填写受益人,因此很容易引发纠纷,建议投保人在投保时还是将保险受益人填上比较好,因为这关系到保险赔偿金的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