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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对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调整

更新时间:2017-08-27 14:24
  【摘要】随着吉林省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公布,2015年吉林省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政策也即将得到落实,昨日,从长春市社保局获悉,落实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整为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对失业保险费率也进行了一番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
  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享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1995年7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起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
  以上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失业保险费率调整
  根据吉人社联字[2015]19号文件,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1.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
  2014年吉林省及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
  根据《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60号),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2014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46516元、56014元、39956元。
  参保单位即日起可以按照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2015年社会保险费及办理人员增加、减少;已经办理预缴的参保单位可以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以上业务在长春市社保局 (民康路1012号)二楼大厅36~57号任意窗口办理(绿园、双阳区参保单位在相关分局办理);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在三楼大厅办理。
  个体参保人员即日起可办理缴费和养老待遇核定。另按照吉政办明电[2015]11号文件关于多缴多得的激励政策,2015年1月1日起,个体参保人员在以往三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还可自愿选择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和12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体缴费人员关系转移业务分流办理
  为避免办理个体再就业转出业务过于集中,参保人员等候时间过长,采取分流方式办理此项业务。再就业的个体参保人员可持身份证、新单位劳动合同,按照下表指定日期到长春市社保局个体分局 (亚泰大街3336号) 二楼21~33号窗口办理缴费转出手续。说明:2014长春市(不含双阳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014元(月4668元),双阳区为39956元(月3330元)备注:继续以个人身份缴费的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卡,就近到吉林银行缴纳2015年社会保险费。

  慧择提示:根据上述内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以更好的服务于广大参保人员,失业保险费率的调整可以拉近人员差异,体现社会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