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车一族在投保交强险以还需要针对驾驶人员及产内人员购买驾驶员意外险和交通工具意外险进行补充。
交强险条款解读: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由国务院制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条款核心关键词“在责任限额内”,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只有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如伤及行人或相对方车辆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才会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案例回放:去年7月18日,因姐夫家办丧事,奉节兴隆镇的邬某便带着三亲六戚近20人前去吊唁。当时,邬某联系了一辆双排座货车送他们,给车方的包车费是160元。
而车老板罗某明知货车载人是非法行为,但其还是接下这单业务,并让自己的徒弟吴某驾驶,还分给吴50元“辛苦费”。当日下午2时许,当车行至奉恩路高桥至冯坪乡(水南池)100米路段时,因吴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右侧并翻坠于8米高的坎下,造成包括罗某、吴某在内的17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奉节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吴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不担责。
据悉,尽管在本次事故中无人死亡,但有17人受伤,由此产生的巨额医疗费、误工费等,还是让车主罗某感到无力承担。其在支付部分费用后,还一度选择离家外出。
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但问题终归要解决。面对众多伤者的起诉,罗某还是选择出庭应诉。不过,罗某首先把矛头对准徒弟吴某。因为,在罗某看来,这次车祸是吴某操作不当造成,其应该赔偿,或者说至少赔一半。但吴某这时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认为自己只是临时帮忙,而且他已经帮师父垫了几千块钱的医疗费,因此他认为担一半的责任多了,或者说他根本就不应该赔偿。
第一次开庭下来,便师徒反目。同时,车主罗某想到自己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而且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赔偿,也可以减少自己的损失。因此,他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但保险公司辩称,罗某是以非营业自用车的名义投保的交强险。而事发时,罗某却收取了乘客160元的租金,故事故车当时是在从事营运活动,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同时,受伤人员均系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理赔的范畴。综上,保险公司要求法院驳回罗某一方的诉讼请求。
判决师徒要连带赔偿
同时,法院认为车主罗某将非营运车用以收费载客,有过错责任;而驾驶人吴某也清楚事故车的用途,其还分得乘客的车费,故同样存在过错。因此,法院认为,对于伤者的损失,被告罗某、吴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慧择提示:在购买交强险后,一定要为车内人员购买人生意外险来完善保障,回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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