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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5-06-23 16:21
  【摘要】目前各地都在积极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河北省也是,据了解,日前,河北省发布了《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特殊工种岗位档案等方面都提出了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日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结合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知》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凭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其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此项规定从2013年1月1日执行。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退休人员死亡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相关死亡待遇标准和个人账户支付以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为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触犯刑律被执行死刑的,遗属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对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可享受职工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应将已经发放的死亡待遇和个人账户资金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后,退休人员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调补发;在职人员恢复参保缴费记录,补记个人账户,继续参保缴费。

  《通知》还明确,在当年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参保人员经核准或批准退休后,不能及时计算待遇的生活困难人员,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发生活费。预发生活费标准为按照最近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的本人基础养老金。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从批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对预发生活费进行结算并补发。

  河北省还将为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建立相应的档案,并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2015年底前完成对符合名录企业、企业的特殊工种岗位、特殊工岗位的职工在岗人员名单、在岗工作变动等信息进行全面核实。同时,建立企业特殊工种年度通报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对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整理通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和信息库信息记载为重要依据。

  慧择提示:目前我国的社保改革正在积极推进,而养老保险作为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必须要对它进行调整和完善,而河北省的做法就是一种顺应时势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