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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瞒报参保人数可举报 举报人须实名举报

更新时间:2017-08-27 06:49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防范和制止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近日,山东省人社厅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那么该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

  山东省人社厅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其中提出了举报“骗保”行为奖励办法,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超过50万的,对举报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发奖金,最多不超过10000元。《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单位瞒报参保人数可举报
  办法明确规定了举报范围包括四类22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通过其它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弄虚作假办理劳动能力鉴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

  举报人须实名举报
  办法规定,举报人可采用来访、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有明确被举报主体的;实名举报的;举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的;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五个条件,给予奖励。
  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超过50万的,对举报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发奖金,最多不超过10000元。

  慧择提示:近日,山东省人社厅发文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规定,单位瞒报参保人数可举报,但举报人须实名举报,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