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泰康人寿也是我国一个很大的保险公司,在市场上拥有多款保险产品,下面就针对泰康人寿金满仓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责任进行介绍,希望能给有购买保险意向的您一个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下表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的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交费期间/保险期间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一次性交纳/5年、6年或10年0%
3年/10年3%
5年/10年4%
5年/15年5%
10年/15年10%
10年/20年12.5%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5%;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2倍。
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所有《泰康金满仓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单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最高数额具有上限。该上限数额如下:
(1)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该日)身故的,该上限数额为200万元与所有上述保险单按被保险人非意外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之和。
(2)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的,该上限数额为2万元与所有上述保险单按被保险人非意外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之和。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5倍。
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所有《泰康金满仓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单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最高以如下数额为限:
200万元与所有上述保险单按被保险人非意外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之和。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航空意外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自杀、自伤导致的身故不属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慧择提示:上述内容就是对于泰康人寿金满仓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责任的介绍,如果有想要购买这款保险的消费者,在购买前不妨先了解一下这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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