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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里卖东西或触犯法律

更新时间:2017-08-26 17:49
  【摘要】近来,许多人的微信朋友圈或是QQ空间里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产品,如面膜、化妆品、鞋子等等,这些行为不仅令人反感,严重时还会涉嫌犯罪。

  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笔者从广东省检察院了解到,2014年广东检察机关批捕和起诉的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数分别比2013年上升67.8%和51.7%,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在高位运行,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媒体平台售假者越来越多。法律专家分析,在微信朋友圈里售卖商品牵涉到多种法律关系,很容易“犯案”。

  朋友圈卖“奢侈品”被抓
  2014年8月1日中午12时许,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南门派出所的民警联同分局经侦大队,在韶关市武江区新津小区鸿旺大厦A座602房抓获了31岁的钱某,并从她的住处搜获一批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天下午4时许,钱某丈夫戚某到南门派出所投案自首,随后带领办案民警到韶关市浈江区嘉和大厦1105房仓库。民警在仓库里又查获了一批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这些假冒商品傍上的牌子都很“响当当”——包括LV、GUCCI、PRADA、CHANNEL,还有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等。
  戚某夫妇都是韶关武江人,专科文化水平。他们承认通过微信朋友圈推介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把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售假,这在互联网时代很“流行”,与传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这种方式作案手段相对隐蔽,怎么取证是一个难题。
  办案过程中,韶关市浈江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检察官针对本案是通过“微信朋友圈”电子商务方式售假,案件取证难、证据灭失快等特点,详列了补充侦查提纲,以求获得完整的犯罪证据链。办案检察官要求侦查机关对账本笔记进行鉴定,做好嫌犯对送货单、快递单的确认,销售单据的提取和统计金额工作。

  夫妻店赚2万被罚3万
  2014年12月25日,韶关市浈江区检察院以戚某、钱某夫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浈江区法院提起公诉。
  据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间,戚某与妻子钱某通过微信推介的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商品销售收入总额为7.7万余元,毛利为2.6万余元;经有关注册商标商品所属公司鉴定,夫妇俩销售的注册商标商品都是假冒伪劣商品。
  2015年1月,韶关市浈江区法院认定,戚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宣判后,夫妇俩都没有上诉,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法律专家
  朋友圈里卖东西容易出事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接受笔者采访时分析说,在微信朋友圈里售卖商品牵涉到多种法律关系,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
  销售假药罪:当销售的是特殊的假冒商品如假药(海外代购未经批准进口,按假药处理),达成一定的数量或金额,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依刑法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当销售的假药出现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诈骗罪:如果朋友圈里欺骗销售的是普通生活日用品,如奶粉、手表等,可能涉嫌诈骗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在朋友圈里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满足一些爱慕虚荣贪图便宜人的需要,销售的金额如果不大,不构成犯罪。当销售金额较大,达到5万元以上,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经营额在2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处3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普通货物罪:在朋友圈里或网络上销售通过走私而来的商品,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犯。当个人或单位偷逃税额分别达到10万或20万元时,便可入刑。

  慧择提示:如今的朋友圈里各种各样的产品都在卖,不说反感的问题,其所卖的产品在质量上一定要过关,否则真的会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