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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重大疾病保险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8 16:21
  【摘要】基本上每一个保险公司都会有自己的重大疾病保险,只是都是各有各的特色,下面的内容将会介绍一下人寿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产品特色
  1、投保即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多重保障;
  2、重疾范围行业领先全面承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25种重大疾病、其他15种重大疾病以及10种特定疾病;
  3、特定疾病提前给付,针对10种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疾病保障;
  4、未成年人身故保障可以高于10万元,不受保监会相关法规限制;
  5、高残意外尽显关爱,在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的情况下同时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尽显人性关爱。

  保险责任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二、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被保险人的先天性疾病;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等其他保险法规定的其他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慧择提示:以上内容就是对于人寿重大疾病保险的详细介绍,消费者在投保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以免在购买后才发现不是自己想要购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