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保险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投保范围
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详见释义)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人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1.3合同成立于生效
合同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与生效 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变更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 投保人接触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5.1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除合同的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1.5.2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6.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1.6.2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1.6.3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外伤害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外伤害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但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3.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且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险金的申请
4.3.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4.3.2 申请残疾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3.3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3.4 境外出险除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应的保险金给付申请文件以外,凡由境外当地机构出具的保险金给付申请文件还须:
1) 当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
2) 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4.3.5 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基本条款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和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或投保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自本公司知道有该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5.3职业类别变更
5.3.1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类别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类别增收保险费差额;
2)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类别退还保险费差额;
3)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类别在拒保范围(以本公司职业类别分类表中所列的拒保职业为准,具体内容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查询)内的,自其变更职业类别之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5.3.2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类别但未按前款规定通知本公司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2) 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
3) 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类别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5.4 被保险人的变动
如发生被保险人变动,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1) 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开始生效,本公司按本合同第2.3条的规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本公司自收到通知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如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3) 投保人需要同时增加和减少被保险人的,可以更换被保险人,但所更换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职业类别必须与被更换被保险人一致,且被更换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给付。
5.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5.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释义
6.1 本公司公章
本公司公章仅指以下两项中的任何一项:
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6.2 周岁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3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保险费×(保险期间月数-本合同已经过月数)×0.75÷保险期间月数,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6.4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6.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0 高风险运动
本合同所指的高风险运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6.11 指定鉴定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 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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