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获支持
更新时间:2015-04-20 11:30
【摘要】公募基金在市场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发展对各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备受有关机构的重视。据悉,近日相关机构发文指出,公募基金可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支持公募基金依法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并对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指引规定了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参与范围和比例。
其中,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采用绝对收益、对冲策略的基金可以参与融券交易,基金参与融券交易,融券资产净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3%;封闭式股票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引要求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方案等相关内容。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指引还要求,基金管理人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建立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等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切实做好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管理。
此外,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明确在证券行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合规与风险控制评估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出,各证券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评估工作,应当对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有关规定及评估工作底稿,全面评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和风险控制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有效的处置措施,评估报告和评估工作底稿应当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反映评估发现的漏洞、违法违规问题及风险隐患,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及报告制度,有效防范融资融券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业协会强调,对拒不评估、不认真评估、未按期完成评估的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视情形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发现评估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或掩盖违法违规的,将报中国证监会依法严肃处理。
慧择提示:近日《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出台,对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范围和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指引还十分重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情况,并提出相关举措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