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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有破产企业须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更新时间:2017-08-27 02:55

  东北网9月19日电(记者 印蕾)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对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清偿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财产拨付破产费用后,应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据介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通过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仍不足清偿部分,由当地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方式予以解决。当地政府承担有困难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偿还计划。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所欠费部分应当优先偿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单位及个人欠费补齐后,才能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定基本养老金。对于因生产经营等原因暂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也要由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和个人要全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补缴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由于企业或个人原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核定标准,社保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另外,黑龙江省部分国有企业“并轨”人员,并轨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因企业没钱而由个人替企业垫付了应由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并轨”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轨后期,黑龙江省出台新规:“并轨”企业欠缴的应当为解除关系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先“挂账”不用个人垫付。在“挂账”政策出台前先期“并轨”的人员替企业垫付的由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原国有企业与“并轨”人员之间的债务关系,地方政府在处理“并轨”企业资产时,要先考虑偿还这些人员替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通知》还规定,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后,国有企业改制、破产不能在比照该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