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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赔偿

更新时间:2017-08-28 08:26

  “每年上万元的保险费全是我自掏腰包,怎么别人成了受益人?”昨日,拿着佛山中院终审裁定书的顺德区龙江镇官田泰迪家具厂(以下简称“家具厂”)老板康庆强觉得很“冤”。

  原以为买团体意外险能减轻风险,两场官司换来的却是一场空,上万元投保单还在手却已成了“废纸”。康老板的前车之鉴警醒投保人: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赔偿,团体保险谁是受益人切勿“雾里看花”。

  一、老板掏腰包为员工买险

  “生产家具员工难免会出现工伤,每年员工医疗和工伤补偿都是不小的开支,于是几乎年年花上万元买保险。” 2005年4月11日,康老板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该公司最高保额的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每人30万元,附加险团体意外医疗保险保额每人1万元。

  2006年4月5日,家具厂员工陈建在车间工作操作锣机时,不慎被压伤右手1~4指,被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5级伤残。

  家具厂负责人康庆强与陈建达成调解协议:由康庆强一次性支付陈建工伤补偿费10万元。5月22日家具厂给陈建支付了8万元现金,并立下欠条其余2万元待保险公司赔付后支付。

  二、保险公司坚持赔给伤者

  由于团体保险合同对受益人没有约定,当家具厂拿着投保资料和伤残鉴定、医疗单据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却提出保险金应该赔付给伤者陈建,拒绝将保险金直接给付给家具厂。

  在一审和二审的法庭上,家具厂和保险公司就家具厂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法院审理认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指定。陈建作为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向其给付,否定了家具厂作为受益人的指定。虽然家具厂已与陈建就工伤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给付了部分款项,但家具厂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受伤有赔偿责任,工伤赔偿金与保险赔偿金不能相互替代。

  此外,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的权利,专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本案中,投保人家具厂并非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其无权向天安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顺德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家具厂的起诉。

  三、说法:工伤赔偿不可替代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承办此案的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梁晓律师。“不少企业购买团体意外险时抱着侥幸的心态,以为购买了这类商业保险可以减少自己的风险,实际上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不能替代工伤赔偿的。”梁晓指出,除非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明确约定受益人为投保企业,企业才能直接获得赔偿,而且最好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此外,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支付团体险赔偿金时,将款项直接打入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的账户;而不少设置的是投保企业账户,这容易让投保人误以为自己理所应当就是受益人,保险公司对真实情况应该给予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