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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为防范险资信息披露 法定代表人须写承诺函

更新时间:2015-06-02 11:09
  【摘要】保险公司的资金也存在信息披露的风险,而为了防范这种风险,近日,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要写承诺函

  为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昨日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一同下发的还有四个附件,其中之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要写承诺函。

  承诺函是公司法人代表对保监会进行承诺:公司行政责任人与专业责任人资质条件符合《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有关规定,信息披露有关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风险责任人,是指按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的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下列资金运用活动,应当公开披露风险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备案投资能力;转移投资能力;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开展境外投资;变更风险责任人;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确定其他风险责任人。

  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格式要求披露下列信息:风险责任人的基本信息披露公告;公司确定风险责任人的文件;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风险责任人符合监管要求的承诺函;风险责任人签署的职责知晓函;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2号准则》明确了披露风险责任人信息的具体业务范围及内容,落实了风险责任人、公司和法人代表三方责任,确定了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同时,为增强信息披露格式的规范性和统一性,《2号准则》以附件形式确定了信息披露的具体格式。

  据悉,保监会将根据监管需要,适时制定并发布其他资金运用领域的信息披露规则。

  慧择提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要写承诺函,这是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安全的一种保障,这种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