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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保险代位求偿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09-11-26 11:26
1996年7月20日,A市五金公司与B航空公司办理了40台TCL王牌彩电的航空托运手续,货款总值共计人民币12万元,托运目的地为C市.双方有关托运的各种手续以及托运货物的包装均符合航空货物托运规章的要求.同日,五金公司又向A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投保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五金公司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为其出具了保险单.7月30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B航空公司飞机出现故障,致使降落时机身剧烈抖动,造成五金公司所托运的40台彩电全部损坏.7月31日,B航空公司电告五金公司.五金公司知悉该情况后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一周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真审 了五金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确认后遂按保险金额赔付五金公司人民币12万元.赔付后,保险公司即向B航空公司提出追偿,遭到B航空公司的拒绝.B航空公司认为,40台TCL王牌彩电所有权归A市五金公司,保险公司非托运货物所有人故无权就该批货物的损失向其求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保险公司遂以B航空公司为被告,A市五金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问: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吗?保险公司是否应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能否向航空公司追偿


答: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能向航空公司代位求偿.(航空公司对事故具有责任,五金公司可选择向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任一行使请求权)
(附: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的保险事故是由B航空公司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被保险人五金公司保险金后,在赔偿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五金公司对B航空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判原告胜诉.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