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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

更新时间:2017-08-27 05:18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在今年10月1日,我国将推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正式实施。在新保险法第16条中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这被称为一款不可抗辩条款。

  该条款的出现,立法用意在于保护弱者,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我国,在司法案件中,涉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部分,按惯例一般会作出有利用个人一方而非法人一方的解释和判定。而现行的保险法是上世纪90年中期出台的,主要服务我们保险业的最初发展阶段。现在,随着保险业在我国的疾速发展,旧的保险法已经不再适合于保险业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明显制约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新的保险法,作了多达26处的修改,修改的主旨主要集中在明确投保人和被保人利益、规范保险公司经营和强化保险监管等方面。

   那么,按照现行《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但按照10月1日将面世的新《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得拒赔。这就意味着,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虚报年龄、虚报身体健康状况、虚报经济收入等相关投保信息,一旦保险公司承保,投保人“逆选择”的可能就会明显加大,增添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笔者认为,新保险法这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出台,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特别是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经营和素质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经常讲,保险公司的受理台、受理人员并非是保险业务的FIRST UNDERWRITER,最初的、第一次的核保人是保险代理人,其次才是保险公司的受理人员、再次才是保险公司的最终核保人或首席核保师CHIEF UNDERWRITER。因此,我们的保险代理人对于一些使用简易投保程序的业务,尤其是对那些没有体检核保要求的投保业务,要特别留心观察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了解被保险人的过往病史和家庭病史,分析投保人的购买真实意图。断不可在明知被保险人有明显身体缺陷或疾病的情况下为之投保,在明知被保险人年龄不符的情况下违规投保,在明知投保人做逆选择的情况下违规投保,形成“保险欺诈”。

  我们知道,保险费率即保险商品的售卖价格,保险费率的制订是由利差、死差和费差来确定的,按照人寿保险生命表和大数法则,死差益(损)是相对固定的,正常承保的保险,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为标准体,如果将在一个次标准体甚至拒保体作为标准体来承保,按照标准体的费率来收费,而不加费或者拒保,那么,保险公司的经营显然要受到影响。比如,按照人寿保险生命表,1000位30岁的男性,每年会有1位因疾病或意外身故、2位身患重疾,死亡机率大约为0.3%,按保险的互助原则,也就是“1000人保3人”,如果保险公司以标准体的费率承保1位本身就患重病的30岁男性,那么死亡机率就会上升至千分之4。逆选择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负担,也会影响到其他投保客户的利益,进而影响到保险行业的声誉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风险的逆选择、恶意投保,对保险业的负面影响是相当恶劣的,因此,作为第一道核保人的保险代理人,在新保险法即将出台实施之际,我们不仅要勤于为客户提升承保服务,更要懂得为特殊客户作加保或者拒保,真正维护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环境,我们的寿险事业,才会走向良性循环、愈做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