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宇彬
随着物流业的迅猛发展,物流企业提供更加完善全面的服务,同时面对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人们也开始意识到物流过程中保险服务的重要性,然而相对于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保险的发展始终是相对滞后,于是物流保险的发展日益成为人们研究的焦点。
一、物流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必要性
广义的物流保险既包括货运险又包括财产险和责任险,即涵盖了物流过程当中所涉及各个阶段的所有保险。狭义的物流保险是责任保险,与货运险有所区别的保险。货物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货方。而物流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物流企业。货物保险保的是货物本身,物流保险保的是物流经营人的责任。
随着现代物流向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它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运输业和仓储业的服务范畴。它不仅提供仓储和运输服务,同时还将提供如集运、存货管理、分拨服务、加贴商标、订单实现、属地交货、分类和包装,以及其他服务,更重要的是会帮助客户按照客户的经营战略去规划他们的物流体系。由于环节繁多,运营风险越来越大,物流企业盼望着适合他们的保险产品,同时保险业对于新兴的物流市场也是十分期待。
物流经营者迫切需要物流保险。现代物流的服务是多功能的,它的物流成本较低,增值服务较多,供应链因素多,质量难以控制,运营风险也随之加大。各种无法预测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经营管理的疏忽,都有可能造成物流企业的重大损失。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迫切要求保险提供支持,把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赔偿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将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降到最低,其后顾之忧。此外,现在的物流经营人不同于以往简单的运输商,提供的常常是一种整体的方案,各个环节的风险都要负担。据此,物流企业迫切需要有一种更为细化的、适合物流运作模式的险种出现,将各个环节的责任分解,将物流经营者的责任分担。
二、物流保险的现状分析
1.物流经营者面对的风险分析
区别于传统物流只提供运输和仓储服务,现代物流包括了如配送、流通加工、保税、通关等服务,并可以为客户提供物流系统优化设计等服务。由于服务的多功能性,导致其操作过程变得更加复杂,环节更加繁多,从而使控制难度变大,风险亦随之增大。站在物流经营者的角度来说,主要有以下风险:
(1)物流经营者与客户所签合同的责任风险
物流经营人与客户之间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于双方所签的合同,而其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责任风险:货物是否安全,送货是否及时和货物数量是否准确。货物灭损包括货物的灭失和损害。可能发生的环节主要有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和配送环节。发生的原因可能有客观因素,也可能有主观因素。现代物流对时间性的要求很高,甚至要适时配送。在JIT原则的要求下,物流企业延时配送往往导致客户索赔。从实践中看,客户索赔的依据大多是物流服务协议。同时有些时候,物流企业因种种原因导致分拨路径发生错误,致使货物错发错运,由此给客户带来损失,这种损失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责任。但同时,物流服务协议中往往还约定有“准确配送条款”,因此客户也可以依据该条款的约定提出索赔。此时便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选择,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得享有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的选择权。
(2)物流经营者与分包商所签合同的责任风险
由于物流过程繁琐复杂,因此物流经营者往往不能一手操办整个物流过程,有些时候会把自己处理能力薄弱的环节委托给其他更专业的物流企业,也就是交由分包商处理。这样的做法在物流行业里面是很常见的,因为在国内具有独自完成物流全过程的综合能力的物流企业还是不多,大部分是只专注于运输、仓储或其他单一环节。在分包商的选择上,如果处理得好,不仅可以提高服务效率,还可以降低运营成本,但如果选择不当,便会增加更多的麻烦。因为在与分包商合作中即物流运作的全程中,当客户发生损失时,无论是物流经营者的过失还是分包商的过失,都要由物流经营者先承担对外赔偿责任。尽管物流经营者在赔付后,尚可向负有责任的分包商进行追偿,但由于物流经营者与客户和分包商所签合同分别是背对背的合同,因此管辖地和所适用的法律往往是不一样的,其豁免条款、赔偿责任限额及诉讼时效也是不一样的,致使物流经营者常常得不到全部赔偿。
(3)物流经营者与信息系统提供商所签合同的责任风险
在当今信息技术无所不在的社会里,脱离了信息技术物流经营人是很难开展物流服务的,而物流经营人在利用信息技术时面临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信息系统出现故障;二是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如果合同中根据有关法律明确地划分了双方的责任,此类纠纷便容易;否则将会很难说清责任。如果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既查不出原因,又确定不出责任方,则纠纷就很难。
2.物流相关的保险产品分析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为物流业提供的传统保险险种主要有三大类,分别是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和信用保险。
财产保险承保的标的物对应于物流系统中的财产可以包括在线的产品、在库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统称为“库存物”):用于在厂内对物料进行生产加工、包装、仓储、搬运设施和设备。物流当中涉及财产保险的主要是仓储环节。我国财产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其保险费率分为工业险、仓储险和普通险三类,每一类别又按照财产的种类、占用性质和危险程度,分为不同的档次。每一投保单位原则上适用一个费率。并且针对仓储财产经常变化的特点,专门制定了一定限额的附加投保仓储财产申报条款。但这种保险都是采用签订年保单的形式,在签订保单的时候就需要将所有承保的仓库地址和财产金额明细基本确定,只有在保单上列明的地址和相应的金额才能得到保障,因此比较适合于固定资产的投保,但是实际的物流仓库中,库存情况总是有一定的波动,很明显在这种波动风险中,货物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各种运输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承保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虽然从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由于其承保空间范围广泛、保险标的多样化以及承保的责任、致损因素和涉及赔偿处理的复杂性,它和普通财产险相比有其特殊性,是对物流货物保障的不可或缺的保险产品。
除了以上两种保险,物流企业还会针对自己的特点投保几种责任保险。主要有雇主责任保险、雇员忠诚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是以雇主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它承保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工作时,因发生意外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于物流企业人员经常与车辆打交道,事故发生率较高,所以普遍投保该险种。目前使用的条款是人保的雇主责任险条款。雇员忠诚保险通常承保雇主因其雇员的不诚实和欺诈行为而遭受的损失。雇主为权利人,雇员为被保证人。物流配送企业偶尔会发生运输途中外包车辆的司机将货物拐跑的现象,所以他们对此亦比较重视。目前,我国的雇员忠诚保证条款承保雇员在赔偿期内、不中断的雇佣期间以及雇员在有关的职业和职责中,因欺骗或不忠实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物流保险的发展建议
1.完善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呈现出杂乱无章的状态,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导致市场机制不健全,秩序混乱,价格无序。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其中不少内容还有悖国际惯例,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因此建立起政府相关部门之问的协调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物流法律法规建设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清理和制定系统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
2.制定物流保险标准条款
现在的物流保险比较分散,基本上是只着眼于物流过程中的某个环节,物流企业在投保的时候需要把物流过程分拆,逐一选择相应的保险产品,这种做法不仅比较麻烦,而且费用较高,对于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有一些可能是重复的,有一些可能会有疏漏。而国外的物流保险大所数是集成度比较高,在一张保单上面就包含了物流过程当中涉及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条款,这是因为他们都把保险全部标准化了。这就要求我们更加注重物流过程的连贯性,根据每一个环节定出标准的保险条款,那只要把这些条款有机整合起来,便得到一份切合实际、集成度高的保险方案,不仅省去了投保人不少麻烦,同时能更全面地为投保人规避风险。
3.提高物流企业与保险业的相互信任程度
物流业与保险业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流保险的发展。可以考虑成立一个物流行业组织,由该组织统一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甚至是订立保险合同,该物流行业组织应随时向会员通报重大保险赔付案件,在每季末、年末根据会员的物流业绩和保险案件情况对会员的信用资质进行评级,对人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信用资质极差的会员,不仅要开除其会员资格,还应对其的不良行为在全行业通报,使其为之付出高昂的代价,以此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对于信用资质优秀的也要进行通报,通过宣传帮助他扩大业务量,同时在下一期保险期限中,由物流行业组织对其进行费率优惠。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要不断加强对话,争取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这对推动物流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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