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漳州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

更新时间:2017-08-26 21:06
  【摘要】为了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漳州市不断探索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据悉,近日漳州出台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参保范围
  意见提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方面: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
  政府补贴方面: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其中,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均为100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
  此外,我市提出,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建立个人账户
  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文件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之转移。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同时,各县(市、区)应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县(市、区)财政补贴中支出。

  慧择提示: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漳州符合上述条件的城乡居民皆可在户籍地参加养老保险,该市政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此外,该市还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调整养老金待遇,以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