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内容
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利益。一般来说,保险条款所涉及的内容有保险金额、投保险别、
保险费、
保险单证和保险适用条款等。
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是指保险公司可能赔偿的最高金额,习惯上按发票金额加一成(10%)预期利润和业务费用;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CIF价格 X (1+加成率) 来源:www。examda。com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
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收入,也是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保险基金,即损失赔偿基金的主要来源。 计收保险费的公式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 X 保险费率
如按CIF或CIP价加成投保,则上述公式应改为:
保险费=CIF(或CIP)价 X (1十投保加成率) X 保险费率
二、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
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按CIF或CIP条件订立的出口合同,由出口方负责投保。
按我国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需逐笔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接受后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
(二)
进口货物运输保险
凡按FCA、FOB、CPT、CFR条件订立的进口货物,由进口方负责投保。我国外贸企业为了防止漏保和延误投保,也为了简化手续,大都采用预约保险做法,即由我外贸企业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
保险合同(open Cover), 又称预约保单(Open Policy)。按照预约
保险合同规定,外贸企业无需逐笔填送投保单。在进口货物时,只需将国外客户的装运 通知送交保险公司,即为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 自动承担承保责任。对于不经常有货物进口的单位,也可逐笔办理投保。
(三)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是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据,是进出口贸易结算的主要单据之一。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保险单据可以背书转让。我国常用的保险单证主要有保险单、保险凭证、预约保单等。
1.
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俗称大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正规
保险合同。目前,我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大都出具这种保险单。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
保险合同。在法律上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预约保险单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是一种没有总保险金额限制的预约保险总合同,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将要装运的属于约定范围
内的一切货物自动承保的总合同。在承保范围内的被保险货物一经启运,保险公司即自动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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