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有关部门十分重视
农险产品的财政补贴问题,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根据调查得知,
财政补贴型农险产品条款被规范。下面小编为您介绍详细情况。
2月28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规范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条款。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丁少群对记者表示,《通知》中对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和理赔条款等方面都进行了细化,旨在将农业保险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农业保险实施效果进一步显现,保障投保农户的利益。
如《通知》所要求,保险责任应列明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的主要风险,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风险需求。对此,丁少群指出,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保险责任都有扩充,明确了地震、旱灾、政府扑杀等为保险责任。
《通知》要求,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鼓励各公司开发满足农业生产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鼓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保费补贴。
丁少群介绍,此前实际操作中保险金额只能覆盖部分物化成本,《通知》明确了要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将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通知》规定,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条款中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同时,条款应根据农作物生长期间物化成本分布比例,科学合理设定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当发生全部损失时,三大口粮作物苗期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保险金额的40%。此外,条款应明确全部损失标准。原则上,投保农作物损失率在80%(含)以上应视为全部损失。
《通知》规定,条款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
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通知》还指出,保险公司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中不得有封顶赔付、平均赔付、协议赔付等约定。
慧择提示:为了更好地发挥农险的作用,近日多部委联合发文,对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进行进一步规范。总而言之,有关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风险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