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进一步丰富保险市场组织形式,促进相互保险组织规范健康发展,近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那么该《试行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
中国保监会日前正式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保险市场进一步扩大,保险形式更加丰富。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规则的出台,为新的保险组织设立、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利益相关者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在接受媒体人采访时表示。
一种普惠金融形式
所谓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该类型的组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助合作方式为其会员提供保险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包括相互保险公司、涉农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
相互保险起源早于股份制保险,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仍占据重要地位,尤其在高风险领域如农业、渔业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方面得到广泛应用。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统计,2013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达1.23万亿美元,覆盖人群8.25亿人。
目前,在我国发展相互保险这种组织形式,是深化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切实需要。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5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也表示,“加大对互联网保险、相互保险、自保等新型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支持发展新业务形态和新商业模式。”
对于相互保险,我国已进行了长期探索。目前,国内涉农相互保险组织有两家,为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宁波慈溪保险互助社。今年1月8日,保监会发布同意在瑞安市马屿镇开展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的通知,试点期间,互助社的业务范围限定为农产品保险、农产品货运保险和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3个险种,资金运用业务限于银行存款和国债。
准入条件相对宽松
根据监管思路,相互保险将成为股份制保险合理、必要的补充。《试行办法》规定,将从3个方向推动相互保险发展:一般性组织,按照公司化运作、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专业性组织,在特定行业或特定风险领域开展单一业务;区域性组织,为地市级以下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居民提供专业保险服务。
为培育这一新型市场主体,监管层设置了相对较为宽松的准入条件。其中,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及“有不低于5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区域性、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000万元初始运营资金”和“有不低于100个初始会员”等条件。
“从国际上看,相互保险组织具有独特优势。”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一致,并由客户参与管理,从而有效避免保险人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欺诈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二是展业费用较低,核灾定损准确度较高,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三是其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可以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
监管规则求同存异
“相互保险与股份制保险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和治理方式不同,而在日常经营和业务规则等方面没有明显差别,世界各国对两者的业务监管也基本保持一致。因此,《试行办法》基本遵循了现有的监管框架,在业务监管上采取与股份制公司基本趋同的规则。”上述负责人表示。
不过,为充分体现相互保险会员制、人合性及民主管理的特色,《试行办法》在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针对性规定,以充分保障参保会员的权益。
“《试行办法》对不同规模的相互保险组织进行适当区别对待。比如,一般性组织基本按照保险公司的现行监管制度进行监管,区域性、专业性和涉农相互保险组织则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了监管要求。”庹国柱表示。
慧择提示:近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印发《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设立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须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其中,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初始运营资金,一般发起会员承诺在组织成立后参保成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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