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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将于3月1日实施

更新时间:2017-08-27 10:38

  【摘要】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据报道,《指引》将于3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实施。

  媒体人日前从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获悉,为促进保险外汇业务发展,推进简政放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指引》3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实施。

  省外汇局相关人员介绍,《指引》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下放法人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及资金本外币转换的审核权限,取消省级及以下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事前核准,取消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资格每三年重新核准的要求;明确跨境保险、外汇资金运用、受托管理外汇资金等业务规则,规范保险机构外汇账户的使用;废止涉及保险业务的8个外汇管理法规,便利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经办银行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可简化外汇保险业务审核材料;明确数据报送要求,加强对外汇保险业务及相关外汇收支的事后监测和核查。

  业内人士称,《指引》进一步简化了保险外汇业务的操作手续,为涉外主体办理保险外汇业务提供了系统、清晰、透明的法规依据,是外汇局推进简政放权和便利化服务的又一举措。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指引》将于3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实施。 《指引》提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之前领取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如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至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