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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警惕新型保险产品中的消费陷阱

更新时间:2009-10-28 09:37

  据统计,去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保险类投诉2218件,同比增长25.5%,增长幅度位居所有商品和服务第7位。3月12日,国浩律师集团北京办公室管理合伙人詹昊博士做客腾讯会客厅时提到,保险理赔难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保险市场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时间来培育。尤其是营销方式五花八门的今天,消费者尤其要警惕新型保险产品中的消费陷阱。

  詹昊博士认为理赔难不是简单的保险公司不讲诚信的问题,而是社会背景比较复杂。保险行业专业性很强,保险的整个流程和设计要运用一些特殊的技术,比如说精算技术,对于精算技术普通老百姓是无法理解也无法涉及到的。

  另外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谈判能力和身份对等来说差距比较大,一般消费者会处于弱势地位。同时,投保人的保险理念和保险意识并不是很强烈,这样就会产生一些纠纷,这些纠纷集中释放的时候往往会涉及到理赔的问题。2月份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加注重保护投放人在保险缔结和理赔中的权益,这对于解决目前理赔难的现状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詹昊博士认为,大多数投保人自身不注重投保前的询问环节,同时有些保险营销员会误导或者是诱导投保人说这些问题就是走一个形式,从而导致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存在一切欺诈和虚假。

  投保人的相对弱势地位也需要保险行业更加自律,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投保人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詹昊博士认为,保险纠纷发生后第一步是收集证据,证据包括合同缔结证据、合同履行证据,甚至是发生情况的证据。现在很多消费者对证据的收集不太注意,比如如果认为当时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自己相应义务,投保人可以有证据来说明,比如保险营销员存在诱导行为,投保人可以提供相应证据。

  最后,詹昊博士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一些新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开发出来以后急于推销,可能对保险合同义务关系没有加以说明。比如前段时间投诉比较多的是银保产品,就是保险公司开发的一些产品,是由银行的一些门店、营业网点作为保险公司的兼职代理人进行销售。比如说投资和风险连接的保险,保险公司的宣传手册会着重阐述投资功能,或者给消费者计算一旦投入以后有多大多大的资金回报率,但是对于投资的风险提示不足,或者说没有告知消费者还有赔钱的可能。这种情况对于消费者来说就应该加以注意这个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