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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用人单位欠缴医保费需交滞纳金

更新时间:2015-04-10 08:42
  【摘要】近年来,沈阳市频频出现用人单位欠缴医保费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广大职工的权益。据调查获悉,沈阳市用人单位欠缴医保费将加收滞纳金

  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是开始实施。也是从2014年7月1日起,沈阳市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发生应缴而未缴或者是欠缴情况,都将按日加收滞纳金。这是媒体人7月9日,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法》政策宣传现场了解到的。

  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及基本退休费应逐年核定。当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相关人士介绍,从7月1日起,如果用人单位未缴或欠缴医疗保险费,将开始执行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此举只针对用人单位,为了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灵活就业人员不执行滞纳金政策。

  慧择提示:沈阳市从去年的7月1日起开始加强用人单位缴纳医保费管理力度,对应缴而未缴或者是欠缴情况将按日加收滞纳金。这一举措有助于保障广大职工的利益,也能推动医保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