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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校园意外伤害赔偿额提高 增至35万元以上

更新时间:2010-01-19 17:35

  今年秋季开学,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都能免费获得一份名为“校方责任险”的新保险。日前获悉,天津市教委出台“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从今年开始,将在天津全市范围内推广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年5元保费全部由公用财政经费支出,一旦学生在学校和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每人每年将获得最少35万元的赔偿。  

  1年平均3所学校发生1起事故

  据天津市教委法规处2008年对全市10个区县基础教育调研统计显示,2006-2007学年度学生伤害事故件数占学校总数的平均比例为27.3%,也就是说,平均3个学校就发生一起事故。其中学校负完全责任的高中为56.38%、初中为52.27%、小学为41.77%、幼儿园为57.14%;其中学校负部分责任的高中为19.23%、初中为27.27%、小学为32.91%、幼儿园为28.57%。也就是说,8成发生在学校的伤害事故,学校都负有一定责任。

  为免伤害叫停春游对抗性竞技

  学生伤害事故风险不但直接涉及学生的人身生命安全,而且有可能给一个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据介绍,近几年,因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家长与学校在赔偿问题上摩擦不断,已成为学校办学面临的最大责任风险之一。一位小学校长无奈地表示,中小学生自制能力差,难免发生磕碰,而且学校人群聚集,一旦不慎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现在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不少学校只能动用学校公用资金,一方面会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另一方面对于伤重的学生也是杯水车薪。”她说。

  为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一些学校采取了限制学生课间活动范围和内容,取消或尽量减少体育课有风险的运动项目,取消参观、春游等课外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等消极办法。例如有的小学教师要求入校学生下课后由老师带领排队上厕所,然后排队回教室就座;有的学校体育课取消或减少了对抗性竞技项目等。这种被动、消极的做法,显然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推进,影响了学生的健康、全面发展。 

  每生每年赔偿限额至少35万元

  今年天津市建立起校方责任险保险制度,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均要参保。同时实行全市统一投保、引入市场参与机制、采用市场运作方式,建立市、区县和学校三级教育风险服务网络,以最低的保险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险效益。将原来每生每年最高赔偿限额的5万元,提高到每生每年赔偿限额最少35万元。“也就是说,今后学生参加体育课、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都可以申请赔偿。”一位教育工作者解释说。

  《实施意见》规定,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托幼园所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标准均拟按每生每年5元计;普通高等学校的保费标准视保险公司情况统一作适当调整,但每生每年最多不超过8元,且应附带财产损失保险。

  在校学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含群体伤害)应当视为一次事故。对每所学校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不应低于450万元;对每所学校每年事故累计的最高赔偿额不应低于900万元;对每名学生每年累计最高赔偿额不应低于35万元。另外,普通高校在投保时,对于附带学生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应掌握在不低于每人每年1万元。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保费,天津市财政统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