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类别:医疗
投保年龄:0至55周岁,可续保至64周岁
缴费年限:一年
保险期限:一年
产品简介
投保年龄
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可续保至64周岁。
保险对象
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健享人生A)
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健享人生B)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您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
在您每个保证续保期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每份的保险金限额见附表。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份数一经确定,在该保单年度内将不能变更。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两项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二)基本部分
住院费用保险金:医疗费用给付限额3000元/份(其中门诊费不超过300)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健享人生A按80%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保险金不超过限额。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180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三)可选部分
(1)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1500元/份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非器官移植手术治疗,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不超过限额。
(2)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10000元/份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治疗,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 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不超过限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且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
(四)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且给付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80%。
备注: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选择健享人生B,费用较A低。保额相同,但赔付以补偿原则为准,且给付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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