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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内实现统一

更新时间:2017-08-28 12:21

  【摘要】为了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据报道,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于年内实现设区市统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与新农合),将于年内实现设区市统一。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省医改办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各统筹区内将实行五统一 ,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结算办法。各设区市应同步建立市级统筹、政策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意见》提出,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按个人进行参保登记。参保对象包括当地户籍人口的非职工医保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以及在当地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生等。

  对尚未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管理的设区市,仍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原有渠道登记参保(合),经办机构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即时比对。

  自今年下半年起,在交缴下一年度个人缴费时,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长效增长机制,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不低于总筹资水平的25%。

  在结算上,城乡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县域内免报备、县域外报备,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卡等卡证即时结算制度;在省内统筹区外其它医疗机构就诊,应建立统筹区外就医报备制度,经报备可在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卡等卡证即时刷卡结算。

  《意见》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为标准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水平,在统筹区内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

  此外,实行差别化的报销补偿政策,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差距,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引导建立合理就医流向,力争县域内就诊率不断提高。

  在任务分工上,《意见》要求,尚未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在2015年6月底前制定本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设区市统筹的实施方案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政策一体化的具体实施方案,两个实施方案应报省医改办审核平衡后出台。由省人社厅牵头,会同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制定统一标准,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改造。

  慧择提示: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于年内实现设区市统一。《意见》提出,尚未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需在6月底前制定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统一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