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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的第二天意外死亡如何赔付

更新时间:2017-08-28 15:39

  张强的外祖母缴纳了百元保险费,可第二天却意外死亡了。半年后,张强的母亲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死者素心有一份保险合同,于是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于是,保险受益人张强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万元。前些日子,厦门中院驳回了张强的诉讼请求。

  2004年4月16日,海沧区居民张强的外祖母素心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购买了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为素心,受益人为张强,保险费1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8万元。

  但投保后的第二天,也就是2004年4月17日,投保人素心意外过世。

  半年后,张强的母亲颜宝环在整理素心遗物的时候,这才发现了保险合同。从2004年10月25日到2006年7月5日这段时间,颜宝环和张强母子先后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海沧派出所、古楼农委会、青礁村委会都出具了证明。

  三份证明最后都被太平洋保险公司认定无效。太平洋保险公司表示,海沧派出所户籍室在注销户口时出具的,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是意外死亡的事实;而证明投保人身故证据的法定形式,应该是公安部门或者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身故证明书,因此村委会及农场出具的证明也不能作为保险金申请。

  2006年12月6日,张强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万元。

  思明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海沧派出所、古楼农委会、青礁村委会都出具了证明,证明素心是意外死亡。死者家属虽然没有及时报案,但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并不能因此拒绝赔偿。2007年1月24日,思明区法院对这个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给张强8万元保险金。

  一审判决后,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院调查认为,在这个案件中,海沧派出所、古楼农委会、青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虽然可以证实,素心在2004年4月17日黄昏因雨天路滑不慎摔倒,当晚6时左右死亡,但3个单位的证明都无法证实她的死亡是摔倒所致。

  此外。素心的家属在她死亡半年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而这时尸体已经火化,又没有任何医院证明,公安机关也不能证明素心的死因,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保险受益人承担举证责任,而张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素心的死亡是由于摔倒所造成的意外伤害,因此他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做出如上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市民,当事人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查清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没有及时报险,导致无法查清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投保人或受益人就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