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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多保通吉祥意外保险卡

更新时间:2017-08-25 06:44

所属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类别:意外
多保通吉祥意外保险卡内容摘要
一、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一般意外伤害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1-10万元

一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最高2000元

航空意外伤害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20万元

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2-20万元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最高5000元

特定交通意外伤害
特定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5万元

特定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1.5-15万元

特定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最高3000元

保险责任中不含高危职业者。高危职业人员:矿业采石工人,海上作业人员,空勤人员,森林砍伐业工人,易燃易爆品运输车司机及随车人员,装卸工,冶炼操作人员,建筑、筑路人员,化学原料、易燃易爆易腐蚀品的制造工人,潜水、爆破工作人员,高空作业人员,高楼外部烟囱清洁工人,室外安装装潢人员,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管道架设工人,车床、冲床、铣床、剪床、钻床工作人员,武打、特技、杂技、驯兽人员、从事散打拳击等创伤性竞技运动人员,消防员,防暴警察,特种兵,战地记者。

父母以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为被保险人投保本险,被保险人18周岁以前的身故保险金额累计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限。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比例表》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的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2、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时,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所发生的在本合同第二条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之外的医疗费用,每次索赔在扣除五十元的绝对免赔额后,剩余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该项责任的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2、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保险责任第三款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3、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班班机,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保险责任第一款第一条及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再给付同等金额的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并按保险责任第三款的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五)特定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列车,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检票进入码头、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码头、出站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保险责任第一款第一条及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再给付0.5倍金额的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并按保险责任第三款的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情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因精神病、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8、康复治疗、健康体检、疗养、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

流产、引产及宫外孕)等费用;

9、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畸形矫正、安装义齿;购置移植器官源及相关费用、购买轮椅、助听器及配镜和安装义肢;

10、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不予支付的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及其它项目(挂号费、会诊费、特殊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空调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病历费等);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从未满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的余额。

三、保险期间
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多保通吉祥卡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四、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100元,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

本公司收取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签发保险单、多保通吉祥卡作为承保的凭证。

同一被保险人购买份数最高以5份为限(各分公司最高投保份数详见新契约业务管理规定)。

五、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六、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多保通吉祥卡及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