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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自驾车不慎被碾 儿子状告保险公司

更新时间:2009-06-23 15:05

  驾驶员朱顺文检查自驾车时不慎死于车下后,负责理赔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这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由于死者朱顺文只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他的儿子朱朝刚一张状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1万元保险金。
 
  今日下午,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昨日下午,记者看到朱朝刚的民事起诉书。朱朝刚诉称,朱顺文在成都一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6月30日12时起至2009年6月29日24时止。今年1月24日下午,朱顺文驾驶自己的川X04407轻型自卸货车在广安城南小城镇拉砖。傍晚6时许,下货过程中货车传动轴断落,朱顺文拣起传动轴碎片钻进车底修复转动轴时,因该车未刹牢固,突然滑动。朱顺文的身体被货车碾压至重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申请交强险赔偿,被保险公司拒绝。于是,朱朝刚根据《民事诉讼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1万元赔偿金。

  

  据保险业内人士称,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险种系责任保险,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置。在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对本车人员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截至目前,根据保监会统计的案例来看,此前未出现类似诉讼。

  

  而在本案中,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将直接影响以后类似案件的理赔。一、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还是意外事件?如果确定为意外事件,任何人无须为此担责。二、机动车处于“无人驾驶状态”,造成他人损害的,驾驶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无人驾驶状态”的认定,将决定此案的走向。三、驾驶员已离开机动车,是否应该界定为“本车人员”?如果认定是“本车人员”,就不属于赔偿范围;反之,则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