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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医保正式实施

更新时间:2015-02-10 13:42
  【摘要】为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医疗健康,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上海市大病医保正式实施。据了解,今年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医保实施工作已经展开。

  哪些人哪些病能保
  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不同年龄段人群按照规定需缴纳一定保险费用,一年分别为80、480、460、310元不等,每年有微调),不再额外缴费,即可成为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医保的参保人员,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居民大病医保待遇。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保障的大病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2015年9月1日起,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也可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大病医保报销比率与报销服务机构
  参保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以下简称“自负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剩余的自负费用,再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服务委托以下四家商业保险机构办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参保居民2015年1月30日后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自负费用,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自愿选择上述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一家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
  参保居民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市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自负费用,可到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补结算(申请报销)。
  参保居民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要更改。

  首例大病医保理赔已完成资料审核
  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凭借雄厚的公司实力、覆盖全市的众多网点以及多年从事保险服务的经验,成功竞标。为更好地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据悉,1月30日当天,作为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项目服务供应商之一的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已接到客户来电咨询50多通,现场咨询30多人次。 其中,嘉定地区网点已在第一时间受理了一名罹患尿毒症居民的理赔资料并完成审核,近日即可支付赔款。这也是上海保险行业首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赔案。
  目前,中国人寿上海市公司不仅设立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理赔指定受理点,而且在全市56个客户服务网点特别开辟了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理赔指定受理专窗,安排专人接待咨询和办理业务。
  此外,了解到,在前来咨询的市民中有一些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混淆。实际上,此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只针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并不包括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职员工,职工医疗保险中本来已含有门诊大病保障待遇。建议广大市民前往网点前可先致电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热线962218咨询。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2015年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医保正式实施。大病医保报销服务机构主要有四家,大病医保报销比率为50%,目前首例大病医保理赔已完成资料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