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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用人单位需在3月31日前补缴社保费

更新时间:2017-08-28 11:54
  【摘要】现如今,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单位会拖延社保缴费时间,甚至是漏缴,对此,成都市有关部门作出相关规定。据悉,近日成都市人社局发布文件指出,参保单位3月31日前不补缴2014年社保费将收取滞纳金。

  成都市人社局30日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2014年度各项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2014年度各项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应在2015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成都市人社局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足额缴纳201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应在2015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慧择提示: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近日成都市人社局发布相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在2015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不缴需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这一做法有助于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