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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更新时间:2015-03-28 12:11

  【摘要】为了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顺畅转移,近日,湖北省下发了《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那么该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

  近日,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4】42号),对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适用范围和待遇衔接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适用人群和年限计算  参加了职工医保、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转移职工医保关系。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转移医保关系,可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但不重复计算,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地享受。

  转移内容和待遇衔接 只转移基本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医保卡)。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原就业地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缴费次月。在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无接收单位的,按当地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湖北省省内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保障了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合法权益。

  慧择提示:近日,湖北下发《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随其职工医保关系同步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也可经本人申请由原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