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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融入经济新常态可实现更好发展

更新时间:2017-08-28 02:44

  【摘要】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非常关键。据了解,互联网保险只有融入经济新常态,才能实现更好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运行步入全方位多层次新常态,包括互联网保险在内的各领域必然受到这一趋势性、不可逆发展状态的冲击。从互联网保险自身来看,只有更好地融入经济新常态,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占据主动与有利地位,实现更好的发展。

  众所周知,经济新常态的一个重点特征,就是发展动力从传统的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在经济新常态下,保险业过去的快速增长不可持续,行业正面临转型之痛,而互联网保险的出现与发展可谓恰逢其时,并被赋予了引领行业转型的期望。

  不过,在充分看到互联网保险的重要作用与战略意义的同时,当前并不宜过早对其发展赋予过高的期望。2013年,全行业共有76家保险公司开展了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共实现互联网保险业务收入317.9亿元。2014年前三个季度,我国互联网保费收入已超过600亿元。即便是我们大胆预测,未来几年互联网保险业务出现井喷式发展,但与整个行业10万亿元的总资产规模相比,其份额占比依然很小。同时,在成熟的互联网保险商业模式尚欠缺的情况下,更多的机构涌入这一领域展开竞争,必然会使竞争加剧,利润率下降。应客观、全面地理解互联网保险的地位与发展趋势,积极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市场培育与健康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于保险行业来说,未来的发展机会在于与市场需求更加充分的接轨。

  互联网技术使得保险机构能够对处于长尾区域用户的个性化、碎片化需求进行低成本的分析,并通过互联网低成本的展示、分销体系将产品提供给他们。从这一意义上看,互联网保险加快了保险市场供求双方的交易达成,也引导保险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调整经营策略,匹配资源配置。但现阶段,互联网保险的服务优势难以有效发挥,在产品结构、业务流程、服务功能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并不能给客户带来较优的消费体验。

  经济新常态下,不宜以破坏环境或牺牲客户体验为代价做大规模,应当发挥好互联网保险促进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势,根据消费者需求,重新梳理产品开发,培育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推进行业的转型。

  众所周知,经济新常态会对生产能力和产业组织方式带来影响。具体到保险业,在过去高速粗放型快速扩张发展中,也存在着产品同质化、竞争激烈、大起大落等发展难题。过去的靠高佣金、高费用激励的粗放式经营模式难以持续,特别是在市场主体达到一定规模后,竞争将更加激烈,使得新兴市场主体无以为继。

  互联网保险的出现和发展,对我国保险业摆脱当前的发展困境、跨入新的发展阶段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其最重要的意义体现在有助于突破当前行业发展的瓶颈,对拓宽保险销售渠道、满足用户需求、甚至是改善行业形象都有好处。从目前来看,互联网保险虽不足以颠覆传统的保险商业模式,但其对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无限遐想。

  未来保险业有望依托互联网技术,通过加快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与发展,出现一批小而优的保险机构,或将成为未来新兴保险主体的努力方向。

  经济新常态下不断出现的新技术、不断发展的新业态、不断增加的新需求,给保险业带来了广阔发展机遇。对于互联网保险来说,尤其应加强创新,主动适应与服务好新常态。

  互联网保险重在创新,这与当前我国经济新常态不谋而合,更与其现状与特点有关。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尚不成熟,服务手段较为欠缺,产品特色还不鲜明,在各方面都需要加快创新,不仅在互联网应用技术等核心领域方面,还要加快培育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模式方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互联网保险与传统经济的更加深入地融合。

  在突出互联网保险创新地位的同时,仍需要树立底线意识,注重防范互联网保险带来的风险。保险业回归保障,既是大势所趋,也是风险防范的要求。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平台的互联网保险,能否在创新方面取得实质性发展,取决于对消费者的需求分析与应变能力。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主动作为来引领新常态。具体到互联网保险的监管,监管部门更应主动作为,这其中除了融入经济新常态的要求外,还有互联网保险作为新兴的保险活动形式,具有许多独有的特征,对其监管不能以原有的法规条文及思路来规范。

  当前,互联网保险监管已有一定基础,在相关制度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难以逐一满足互联网保险迅猛的发展要求。一是体现在系统性方面,互联网保险监管目标、机制和标准有待完善;二是体现在制度性方面,存在满后性、真空带;三是体现在有效性方面,专业人才、监管方式、监管手段显着缺乏。应从明确互联网保险监管目标入手,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营造互联网保险良好的发展环境,大力开展专项制度建设,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合作机制,防范化解互联网风险,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新常态下,消费需求发生了趋势性变化,现在更多的是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对于互联网保险来说,只有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才能使其更好地融入经济新常态。

  互联网适合频繁购买商品的销售,而保险产品的购买周期较长。当前,尽管互联网保险出现了一些创新,但多数与传统渠道的保险产品基本一致,只是购买渠道与方式的不同。目前,我国互联网产品多是交通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综合意外险、家财险、车险等。这些险种较易以一种较为固定的保单形态去展现,适合网络销售。但这也造成了互联网保险产品形态单一,同质性严重,不能满足人们的多元化需求。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互联网保险只有融入经济新常态,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占据主动与有利地位,实现更好的发展。经济新常态下,我们应当发挥好互联网保险促进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势,进一步拓宽保险销售渠道,满足用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