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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于2015年正式实施

更新时间:2017-08-28 10:43
  【摘要】当今社会,我国医改正在逐渐深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调整和完善。据了解,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在今年正式实施。

  备受关注的《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之一,昨日,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医保新办法的参保与缴费、基金财务管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管理、医保业务管理、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确定,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分娩医疗费支付标准为800元,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的为1000元。

  从今年起,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实行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即时结算。未申领或启用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的原城镇医保参保人,原劳动保障卡和居民医保卡可以继续使用。原新农合人员则须持新办理的社会保障卡或临时卡办理医保身份确认和费用结算。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原新农合人员请抓紧到参保地指定的发卡银行办理申领手续。

  《办法》规定,居民医保参保人及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一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报销待遇。《通知》进一步明确,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分娩医疗费支付标准为800元,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的为1000元。另外,住院分娩医疗费统筹支付额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不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如果上述人员配偶符合《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条件,且本人住院分娩医疗费报销金额低于其配偶应享受生育补助金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补足差额。

  《办法》还规定,对用人单位整体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欠缴期间其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负担。

  另据了解,为保证新旧制度平稳过渡,《通知》规定,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医疗费均以2015年1月1日为限,此前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政策规定报销,此后医疗费统一按新政策执行。对原城镇职工医保和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由于医疗年度设置办法发生变化,由原来个人不同医疗年度改为统一自然年度,启动年度牵涉住院和门诊大病起付标准和报销额度累加计算问题。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不增加患者负担、总体待遇就高的原则,对原医疗年度跨2015年1月1日的患者制定了统一过渡方案。

  慧择提示:进入2015年后,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实施。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居民医保参保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一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