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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生育医疗保险金进一步上调

更新时间:2015-01-18 10:23
  【摘要】为进一步提高南通市生育家庭的保障水平,近期,南通市医保中心提出,全市调整职工、居民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政策,提高全市职工和居民的生育保障水平,这意味着南通市职工的生育保障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本次职工待遇调整将生育特殊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纳入了报销范围。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因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保胎治疗期间流、引产或早产的,其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流、引产手术或早产的支付限额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支付;超过相应支付限额标准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同时,对特殊人群的生育保险待遇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社会保养、协保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2007年以前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并发症(后遗症)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因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后遗症)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核报。

  此外,参保居民在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及剖宫产同时附带子宫肌瘤、阑尾切除等手术的,还可以得到不超过800元的补助。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常规护理、筛查费用,按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慧择提示:南通市生育保障水平的提高,将有利于提高南通市市民尤其是企业职工生育家庭的生育保障。不过生育保险往往只能针对生育医疗费用提供报销和补贴,无法针对孕妇怀孕期间的疾病以及胎儿畸形等情况提供保障,对此,个人可以通过购买商业母婴保险来抵御这方面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