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波兰共和国1997年12月27日生效的《外国人法》
外国人入境波兰共和国须持有并按主管机关的要求出示波兰共和国入境,过境,境内逗留和出境所需费用的支付手段,以及前往他国和返回本国的许可,如需要这类的许可时。
上述支付手段是指:
波兰货币或能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合法兑换的外国支付手段;
确认得到支付手段的文件;
邀请(细则见后);
确认订妥和交纳波兰共和国境内住宿和膳食的文件;
下一程前往国(即波兰共和国出境后)或返回本国的机票;
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拒绝外国人入境波兰共和国。波兰共和国境内的逗留期限可按上述支付手段的数额来确定。护照中的波兰签证并不意味着允许入境波兰共和国,其最终决定由边防做出,边防有权要求外国人出示,检验上述全部文件和支付手段。如遇签证过期,边防在外国人离境波兰共和国时,依法收取罚金。
过境签证可于二日内离境波兰共和国,只在外国人有权前往他国或在他国常住时才予发给。
带有工作权利的签证发给到指定的期限,但不能超过12个月。除第一项规定的文件和支付手段外,还要求持有有效的工作许可证。
波兰留学签证和(或)奖学金签证要得到波兰有关高等院校和波兰国民教育部外国人培训局的确认后才能发给。
可以拒发外国人签证,如果:
该人被驱逐出波兰共和国而执行驱逐决定的时间未满2年;或未满5年,如驱逐其出境的费用由波兰国库负担时;
有正当理由怀疑此外国人入境波兰共和国的目的或逗留目的与申报不符;
考虑到维护公共秩序和治安的需要,此外国人的入境和(或)逗留不受欢迎。
邀请可有下列人员发给:
波兰共和国境内居住的波兰公民
持有定居波兰共和国境内许可的外国人
法人或不具法人资格,但在波兰共和国境内设有机构的组织单位。
邀请应使用专门为此用途的表格填发并经公证及在波兰有关省政府登记。
下列中国护照需要签证:
因私普通护照
因公普通护照
公务护照,如在波兰共和国境内逗留超过90天
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签证:
免费,但收取技术性费用人民币240元,供支付联系用。此费用拒发签证时也不退还。
有关发给或拒绝发给签证的决定一般在7至10天后作出,但个别情况下此期限可以延长。
申请签证表格的各项栏目必须用印刷字体填写清楚,内容必须准确。如填写不详细,不真实以及含糊不清和(或)隐瞒实质情况,申请表当场被拒收。
如遇拒收申请表或拒绝发给签证,对本领事部的决定不容置疑,不得提出要求也不容讨论。拒发签证意味着申请人要在1年后才能重新申请签证。对已作出的决定,任何施加压力或施加影响的企图只能恶化申请人及其申请的情况。
有关具体申请的情况,对无关人员谢绝答复,也谢绝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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