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泉州市上调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更新时间:2015-11-24 19:53
  【摘要】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也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泉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今年起上调60元。下面是相关具体情况。

  

媒体人从泉州市社保中心了解到,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如需按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纳基数,还需到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泉州全市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为101752人。此前,这部分人群月缴费基数为1300元。泉州市社保中心相关人员介绍,1月1日起,该缴费基数将按1600元执行。也就是说,目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每月需缴纳养老保险费1300元的20%,为260元,1月起该费用则为1600元的20%,那就是320元。这样算来,每人每月缴费上调60元。

  本月起,用人单位、职工个人需按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分别是18%、8%。同时,相关部门还将加强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的审核把关。

  如此前已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的参保企业,企业将有3个月的申报宽限,宽限期后还未提供备案意见的,从第4个月开始应连同前3个月按照实际工资总额计算缴费。

  通知提出,参保的私营企业等单位,工资基数难以确定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将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征费。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中属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下岗自谋职业的“4050”(备注:40周岁、50周岁)大龄人员,要继续落实配套的缴费补助政策,鼓励和帮助他们做好养老保险的缴费工作。

  慧择提示:自2015年1月1日起,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由原来的260元调整到320元。今后,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