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利用
养老保险政策为广大群众提供
养老金保障,让老年人的生活更加美好。为了进一步完善
养老保险制度,吉林省统筹城乡
养老金制度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吉林省政府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运行,建立了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吉林省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据吉林省人社厅工作人员透露,吉林省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并轨,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吉林省将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制度规定了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于个人缴费问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
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吉林省各市州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
就政府补贴而言,按照国家规定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不低于60元。在缴费100元补贴30元的基础上,缴费100元以下档次的,每增加一档缴费,补贴增加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2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仍按170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地方政府自行承担提高部分的补贴资金。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吉林省市(州)、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对已年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慧择提示:日前,紧随吉林省政府29号文件出台,吉林省统筹城乡养老金制度改革起锚。制度改革制定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缴费,城乡养老保险金制度改革惠民再次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