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释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重利好
更新时间:2017-08-27 21:30
【摘要】为了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很多人都会投保一份养老保险,与此同时,广州市政府积极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据了解,广州发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其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最高可资助2 .16万元,而且资助年限打破以往15年限制。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昨日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全市123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释放多重利好。
基础养老金会依照消费等调整
2012年8月,广州在全国率先实施城乡一体的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随着国家、广东相关政策陆续出台,广州在“激励早参保、长缴费、多实惠”的原则下,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旧规进行修订。
广州市人社局农保处处长许永舜说,新旧政策对照,最大亮点在于打破以往政府资助参保最长只能享受15年的限制,在最高资助额度不变情况下,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分别相应给予补贴,年限可超15年。
按照旧政策,城乡居保参保缴费是按10元、30元、50元、70元、90元、110元、130元七个档次,财政对应给予一定额度补贴,欲在15年内享受完2.16万元的补贴,参保居民必须选择130元/月最高参保缴费档。如财力有限,达不到最高档,15年内享受的财政补贴肯定无法达到限额。新政实施之后,即便选择最低档参保缴费,2.16万元财政补贴也会全部发完。
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会根据食品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进行调整。基础养老金部分已由早期110元/月·人提升到150元的水平,2014年调整计划正在制定,即将实施。目前,广州已有40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享受人,平均待遇559元/月。
定居境外可领走账户余额补贴
新政还对参保人死亡的丧葬费发放情形进行修订,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连同政府补贴都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同时,丧葬抚恤费标准提高至3000元。参保人如出国(境)定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连同政府补贴支付给参保人。而按旧政策,只有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可供领取,财政补贴部分不得领取。
考虑到一些城市特困群体的参保承受能力,新政特意对此类人员进行资助倾斜:广州户籍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第一档标准进行资助。在申请社会救济或计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时,对应的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申领低保等最低生活保障。
为了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此次政策调整专门设立三类业务过渡期,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在办理时间截止前(2015年12月)作出选择。
三类参保人员设新旧政策过渡期
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未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以补缴,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领取养老金提高原缴费标准,领取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金的参保人可转按新规缴费。
旧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中规定,允许到60岁时补缴未达到规定年限。而新《办法》规定:到60岁时若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一般为15年),则首先要求延长缴费,逐月缴费至65岁,到65岁才允许将不足的年限一次性补缴,然后享受养老待遇。对于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新办法实施当月)未参保缴费的年限,参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补缴完毕,逾期不再接受补缴。
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个人最高130元/月,集体最高60元/月),并对应给予政府补贴差额。通过此举给予该段时间领取养老金参保人一次机会,获取最高21600元政府补贴,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新实施《广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中设置1年过渡期,领取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金的参保人有两个选择:一是按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费并领取470元/月养老金,二是转按新规标准一次性缴费15年并享受城乡居保养老金,但需在2015年12月前办理。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广州将释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重利好,但基础养老金会将依照消费来调整。此外广州将三类参保人员设新旧政策过渡期,而且上调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