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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积极完善政策 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更新时间:2015-01-27 09:40
  【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被征用土地,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受到国家的重视。为此,湖北省出台了相关政策,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进行了相关规定。

  “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不予批准征地。”10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湖北省《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健全制度,完善政策,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共有年满16周岁、人均占有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约200万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指导意见》就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和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范围和对象、养老保险的补偿标准、补偿资金的来源、补偿资金的预存办法、对补偿资金的管理办法等。

  《指导意见》指出,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养老保险补偿机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湖北省人社厅厅长翟天山介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补偿将实行“先保后征”。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人社部门出具的补偿金落实审批意见,将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

  对于《指导意见》实施前已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要做好部分地方单独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并轨工作,对已按地方政府单独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参保的人员,应根据其年龄和是否领取养老保障待遇情况,分类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妥善解决未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按照“补出口”的办法,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加发养老保险补贴。

  慧择提示:目前,湖北省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行了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将不予批准征地,这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