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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授权6地保监局代行部分险资运用监管职权

更新时间:2017-08-25 09:55
  【摘要】一直以来,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都十分重视险资的运用情况,保监会对其相关业务进行包揽。今后,这一情况有所改变,六省市试点险资运用属地监管,保监会不再一手包揽。

  媒体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保监会本周向各保险机构下发《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授权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深圳等6个保监局代行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

  媒体人发现,与今年4月下发的相关通知相比,此次试点拓宽了上述6省市保监局的属地监管范围,主要是从中小保险公司扩至各保险机构及在上述6 省市辖区内经营的保险法人机构。
  之所以上述6省市被选为试点,是因为从保费收入总规模来看,这6个省市为我国保险大省(市),保险资金运用情况也较为活跃。

  具体来看,上述6省市地方保监局被赋予的监管职权主要包括:各保险机构在上述6省市的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投资项目注册登记或投资后,接受试点保监局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监管;在上述6省市辖区内经营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保险类子公司除外)的资金运用,接受试点保监局的风险监测。

  与此同时,属地监管试点政策的落地,也意味着会激发出更多的保险资金运用创新模式,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如简化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率,这样一来,保险资金流入上述6省市基建项目的速度将会提速。

  事实上,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部分权力下放,既是监管部门简政放权、优化配置监管资源的体现,也是保险监管适应保险资金投资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

  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全面放开,为避免风险击鼓传花,保监会今年以来几乎是以“每周一个”的频率出台监管文件,仅警示基础设施债权计划风险的文件就已经达到十数个。同时还配合现场检查两手抓。

  业内资深专家直言,有些风险虽然暴露于投资端,但实际与产品端、销售端等领域息息相关。单纯靠保监会一个部门完成不了“扑救”工作,必须要相关监管部门齐心协力。而将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下放到地方保监局,便于第一时间发现风险“火苗”、做出风险预警,抓早抓小,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尽可能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之中。

  值得一提的是,在保监会属地化监管改革中,除下放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之外,在保险分支机构设立的监管上,上海保监局今年也获得了属地监管试点。这主要体现在:取消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取消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而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有利于提升自贸区保险市场的监管效力。

  业内人士预计,随着保险新“国十条”依次在地方落地实施,预计作为属地监管机构,上述6省市保监局将在产品、机构、人员、保险资金运用等监管领域,进一步获得更多简政放权、创新制度的权限。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保监会已授权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深圳等6个保监局代行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今后,保险机构在当地的部分资金运用状况及风险监管将不再由保监会一手包揽,而是由当地的保监局来进行属地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