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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明年实施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8 05:05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明年,河南省将实施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注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企业代码证书等有关资料,向注册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安阳市社保局参保登记科科长杨鑫:“在缴费年度末,用人单位应到经办机构办理下一缴费年度的缴费申报,与缴费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报。”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对应应缴月份的次月1日起收取滞纳金或利息。

  安阳市社保局扩面征缴科科长李元强:“用人单位应在月底前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逾期不缴即为欠费。欠费天数计算起点为应缴之月的次月1日。截至上月底前,用人单位未按当月正常计划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或未按当月之后补缴计划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者还有其他月份历史欠费的,用人单位在本月底以前补缴,截至上月底,以前所有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对应的滞纳金和利息。”

  如果月底前不能补缴到账的,自欠费之日起,将继续加收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对用人单位处欠费一倍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慧择提示:2015年,河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规将正式实施。按照新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将根据欠费天数计算对应的滞纳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