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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有所调整

更新时间:2017-08-28 03:12
  【摘要】医疗保险政策是国家实施的惠民政策,有利于保障广大群众的看病医疗,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据悉,近期唐山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政策。下面小编就带您一起看看调整后的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有何改变。

  从唐山市人社局获悉,唐山市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唐山市将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政策。设定最低缴费年限,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调整缴费比例,2016年1月1日起将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由6.5%调整为7%,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2016年1月1日起,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上调0.5%,A档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比例由8.5%调整为9%,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比例由6.5%调整为7%;B档缴费比例由4.5%调整为5%。

  据唐山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双基数”缴费改为“单基数”缴费。“单基数”是“年限制”缴费办法,即退休人员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不再缴费,退休人员照常享受医保待遇。相对而言,之前实行的“双基数”是“终身制”缴费办法,需要参保人终生缴费。之所以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单基数”政策,而将上调缴费比例延迟到2016年1月1日,旨在让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尽早享受不缴费待遇,并且在保证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企业和群众负担。

  据了解,唐山市即将实施的“单基数”缴费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唐山市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连续缴费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含省、市政府批准的实际封闭运行企业和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累计计算2015年1月1日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对于随单位参保职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单位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可一次性缴纳,也可继续按期缴纳。其中,2015年1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原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基数,以7%(2015年为6.5%)为比例缴费。自2015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在职时的缴费基数(低于唐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唐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以7%(2015年为6.5%)为比例缴费。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清偿欠缴的职工医保费和滞纳金,并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国有、集体单位可视资产变现进度情况,按月缴纳医保费。

  慧择提示:自2015年1月1日起,唐山市将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且2016年1月1日起,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上调0.5%。若参保职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一次性缴纳,也可继续按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