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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延至15年

更新时间:2015-01-14 09:41
  【摘要】随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人群的扩大,各项政策的实施也需要有所调整和完善。据了解,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日前开始征求社会意见,条条款款都关系着市民切身利益,8月10日前,市民可向广州市法制办反映意见与建议。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延至15年
  现行规定:参保人在缴纳职工医疗保险10年后,本人又符合领取养老金的要求,不用缴费可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办法》: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的,以及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但未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人员,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15年执行。
  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且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人员,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按10年执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者,可缴费至规定年限。在延缴医保期间,按规定享受职工的医保待遇。

  重大疾病补助上限提高
  现行规定:2001年,广州设立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职工看病费用累计超过当年医保统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后,超出的部分由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补助,最高可以补助15万元。
  《办法》: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重疾医疗补助基金累计支付参保人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2013年医保年度为例,2012年广州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752元,则当年职工重疾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可达19.13万元,较现行的15万元限额增长27.53%,随着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增长,这个上限也会“水涨船高”。若加上2013社保年度医保最高报销38.25万元的话,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可达到57.38万元。

  慧择提示:近期,广州市实施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办法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可转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延至15年,而重大疾病补助上限也将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