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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扩大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更新时间:2014-12-19 08:40

  【摘要】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生育保险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广东扩大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那么广东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具体有什么改变呢?

  从2015年1月1日起,广东在职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相比现行规定将会提高相当一部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改变了此前都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方式,变为与本单位工资挂钩。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会相应降低。

  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再做扩大
  《规定》扩大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完善了参保机制。《规定》相比旧规,在职工参保范围中新增“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并且把“个体经济组织”改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规定》明确了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项目。旧规只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比较笼统模糊。《规定》则明确其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
  《规定》则明确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规定》还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近日,广东扩大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新增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此外,广东还明确了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项目,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等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