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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资产转让多面向内部客户 信托公司自建流通平台

更新时间:2014-11-14 13:41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托行业资产规模迅速扩大,对资金流通的要求也逐渐增大。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自建流通平台,信托资产转让难题依然待解。

  转让多面向内部客户
  日前,上海信托“赢通转让平台”悄然上线,这是一款信托受益权转受让交易服务平台,在这一平台上,投资者(个人和机构)可以将持有未到期的信托产品挂牌转让,上海信托负责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资金划付等。
  上述赢通平台在其公开介绍中特强调,“只针对上海信托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包括现金丰利和红宝石系列)提供转让服务;参与信托受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及受让方须符合相应准入条件方可进行交易”。
  一家信托公司华东财富中心人士称,目前多数信托公司的产品转让专区均只针对公司自身发行的产品。“主要原因还是公司自身发行的产品在转让手续、风险评估上容易操作;另外,信托公司之间客户信息相对隔离,也很难吸引其他公司客户过来转让”。
  还留意到,多数信托公司自建的转让平台也允许对信托产品进行拆分。仍以上海信托赢通平台为例,其已经办理转让的两笔信托受益权均标注“可拆分”。
  这其中,一些信托产品为机构持有,数额往往亿元以上,拆分后更利于转让;另外,单个信托公司客户有限,精确匹配资金量也并非大概率事件。
  尽管信托公司均纷纷试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转让平台活跃的并不多,仅从页面看不少平台转让信息陈旧,较少更新。“因为信托产品不是非常标准化,难以定价,投资者之间互相沟通效率很低,很难成交。”一家东部信托公司负责人称。
  为了提高转让效率,各家信托公司也在创新转让方式。例如,获悉,一家总部位于上海的信托公司已在尝试充当信托产品“做市商”模式,即该信托公司对转让产品进行评审,依据产品、市场、同期理财产品收益率水平及投资者持有时间、剩余期限情况进行定价。同时,上述信托公司还会双边报价,用自有资金向客户进行产品收购,此后再转手卖给其他客户。

  信托产品登记先行
  除了信托公司自身平台外,第三方交易平台也在涌动,除了大批第三方财富公司建立的资管产品转让平台外,包括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上海市信托登记中心等地方性机构也在跃跃欲试;深圳年初更是发文称“探索建立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
  但截至目前,尚未有一家能够成为全国性、规模性平台。以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为例,了解到,作为全国首家,其前两年就已建立起来,并已有全国近40家信托公司会员,但除了2012年底登记的几款信托产品外,新增上线产品数量不多,信托流转的实质性启动不甚明显。
  “究其原因,主要还在于信托产品登记上。作为一项财产权,信托在工商登记方面法律法规是缺失的,缺少基础性登记制度支持。”上述东部信托公司负责人称。
  据了解,信托登记与现有的各种财产登记制度的衔接尚存在一些技术难点。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在纳入信托前是普通财产,一旦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出售给第三人,该信托财产将转变为普通财产,转换过程都会遇到一般财产登记与信托登记的衔接问题。
  显然,补齐信托转让法律短板需在更高层面进行,而非深圳、上海等地方可自行解决。获悉,此前,已有部分信托公司向监管层建言,尽快建立一家全国性信托产品登记平台,以探索信托产品可否像债券一样进行产品信息登记,避开相关法律问题。
  近期报道称,监管部门已批准设立一家全国性信托登记中心,总部很可能放在上海。
  “这对信托受益权转让是一个实质性突破。尽管信托登记等法律问题仍没有解决,但从国内金融改革的先例看,一旦全国性平台设立后,相关配套制度就有望快速跟进。”一位接近上海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士称,同时,这个全国性平台如果设在上海,还可以将原有的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吸纳进去,业务阻力将更小。
  上述东部信托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只有房地产、QDII、异地销售的信托产品,需要事先向监管层报备。一旦全国性信托登记平台建立后,信托产品也可以及时在线登记,更方便监管。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上海信托“赢通转让平台”上线,目前已经有近半数信托公司自建流通平台。此外,第三方交易平台也在涌动,信托产品登记平台的建设或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