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安全网”建成
更新时间:2017-08-27 07:27
【摘要】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城乡之间的差异造成人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公平。为此,吉林省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出台了三项配套政策,进一步集中了养老保险的管理资源。
2014年上半年,吉林省人社厅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暂行)》等3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办法。这3项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吉林省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安全网”基本建成。
“我已经交了4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今年在长春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单位还给交保险,我正犯愁呢,这保险舍掉哪头都觉得可惜,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帮我解决了这个难题,我对未来生活充满了信心。”蛟河市白石山镇的张建在全省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活动时,了解到相关政策十分满意。
过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没有建立衔接制度,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时,无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影响了劳动力和人口合理流动,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不利于农民工享受较高水平的养老保险待遇。
吉林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差异化,今后,广大农民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参保:以前新农保是100元到500元,城居保是100元到1000元。现在统一到100元到2000元,共12个档次。各地区还可根据实际条件,增高缴费标准。
此次吉林省出台的统筹城乡养老保险改革3项配套政策,在国家政策框架内,进行了政策本地化,实现了理念和制度创新。将新农保、城居保整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是简单地将两项制度“板块式”地合并起来,而是制度从内涵到外延的深度融合。
吉林省在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过程中,在贯彻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对进城务工农民、进城落户农民、被征地农民和城镇超龄居民等相关群体全部纳入参保衔接范围;对于缴费无法达到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在法定退休年龄时领取养老金,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城镇居民,允许一次性缴费后纳入保障范围;对女性参保人员按职工身份缴费满15年,50周岁办理制度衔接;以职工和个人身份交叉参保缴费的,职工身份缴费年限长的,50周岁办理制度衔接,个人身份缴费年限长的,55周岁办理制度衔接;灵活就业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职工保险个人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12%,可随同转移并作为待遇一次性发放。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吉林省制定了三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办法。目前,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差异化已经从根本上解决,有利于农民工享受较高水平的养老保险待遇。